中新網成都12月23日電(記者安源)23日記者從成都市高新法院住商獲悉,高新法院近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猥褻兒童罪案件,以犯猥褻兒童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。
  據瞭解,2013年8月2日晚,在成都某工地打工的劉某飲酒後前往其工友宿舍,見工友夫婦外出,房間內只有年僅4歲的女兒在看電視,劉某便將女孩抱至腿港式飲茶上猥褻後離開現場。8月4日晚,女孩向母親說起了劉某的行為,發現異常的家長迅速報警,警察在該工地宿舍將劉某擋獲。劉某在公安機關供述了犯罪行為,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。
  法院認為,被告人劉某猥褻兒童,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。鑒於被告人劉某系初犯,認罪態度較好,可酌情從輕處罰。據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,判決被告人融資劉某犯猥褻兒童罪,判處有期徒刑二年。
  據悉,該案是自《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》發佈結婚後,成都高新法院判決的首例依法從嚴懲處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。(完)
  附相關法律搜尋行銷條文: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
  第二百三十七條【強制猥褻、侮辱婦女罪】以暴力、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 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  【猥褻兒童罪】猥褻兒童的,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。  (原標題:成都審結一起猥褻兒童罪案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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